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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樱桃”之王毳毳副主任为贵州纳雍县统计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实务专题培训
来源: | 作者:huazhenglaw | 发布时间: 32天前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着力抓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破解的重大问题谋划和推进改革,对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公正司法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历经十五年的深化实施,已经发展成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传递党和政府法治温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援助骨干力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特别是项目的实施主体,“1+1”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的全体成员,他们对党忠诚,热爱人民,恪守法治,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对律师队伍提出的“五点希望”,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奋战在法治中国建设一线,用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让全面依法治国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在他们身上,凝聚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实践的法治精神、追求卓越服务为民的专业精神和拼搏进取不怕牺牲的奉献精神。

为提升统计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性,增强依法行政能力,516日,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山东华政(城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毳毳律师,在贵州纳雍县提供法律援助期间,为纳雍县统计局举办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实务”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主线,结合统计系统典型行政诉讼案例,深入剖析当前统计局在信息公开实践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与争议焦点。培训指出,近年来信息公开相关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原告诉请多涉及“信息不存在告知义务”“人口普查原始资料是否公开”“咨询事项与信息公开的界限”等热点问题。王毳毳律师通过“李某诉国家统计局案”“肖军申请普查资料案”等判例,详细解析法院如何适用《条例》第二条、第十六条等条款审查“政府信息”的定义范围及“过程性信息”的处理边界,提醒行政机关需依法厘清咨询与信息公开的界限,防范程序瑕疵。

培训特别强调,统计系统应建立健全信息分类分级处理机制,尤其在人口普查、数据处理等领域,严格区分原始数据与可公开成果,防止因误解法律规定引发不必要诉讼。同时应加强内部答复流程规范性,确保告知行为依法有据、程序合法。通过一系列案例中“未答复即败诉”“信息无权处理却未告知”等教训,培训引导基层统计部门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与答复合规意识。

此次培训通过法条讲解与案例研讨相结合的方式,增强了统计系统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解与实务应对能力,为推动统计执法和数据治理的法治化建设提供了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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