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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樱桃”之王毳毳副主任为贵州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行政执法程序与群众来信事务处理专题培训
来源: | 作者:huazhenglaw | 发布时间: 34天前 | 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着力抓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要破解的重大问题谋划和推进改革,对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公正司法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历经十五年的深化实施,已经发展成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传递党和政府法治温暖、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援助骨干力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特别是项目的实施主体,“1+1”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团的全体成员,他们对党忠诚,热爱人民,恪守法治,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对律师队伍提出的“五点希望”,扎根基层,服务群众,奋战在法治中国建设一线,用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让全面依法治国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在他们身上,凝聚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实践的法治精神、追求卓越服务为民的专业精神和拼搏进取不怕牺牲的奉献精神。

为进一步提升住建领域行政执法能力,规范执法程序,5月9日,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毳毳律师在贵州纳雍县法律援助期间,为纳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行政执法程序与群众来信事务处理”专题培训。培训以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规,系统解析执法风险防控与规范化路径。。

培训以“丹东住建局超期答复案”为例,强调政府信息公开应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20个工作日答复时限,即便未影响实体权利,超期仍属程序违法。结合“石家庄桥西区住建局答复不全案”,指出执法机关应全面回应群众申请,防止选择性答复影响行政行为完整性。“磁县住建局未告知听证权案”则警示,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若未依法举行听证,行政行为即违法。

针对群众来信办理的风险,王毳毳律师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判例提出三点实务建议:一是明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履责申请与信访事项,避免处理混乱;二是规范拆信流程,申请材料不一致时应录像并书面记录;三是规范答复形式,涉实体权利的须书面回复并告知救济途径。通过“济宁任城区住建局强拆案”,重申“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强调住建部门无权直接强拆,须经法院执行在住建执法方面,培训还提出了完善证据管理、规范执法文书、建立程序复核机制的应对方式,并以“阎良区违法拆除案”模拟庭审,剖析证据缺失对败诉的影响,强化程序合法性意识。

此次培训采用“案例+法规+实操”的模式,切实增强执法人员的风险防控意识,助力住建执法由“合规性”向“精细化”转型,为城乡建设与住房管理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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