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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魂拷问,这是老李执业生涯中最疑难、最复杂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吗?yes!
来源: | 作者:huazhenglaw | 发布时间: 1326天前 | 1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原告青岛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将青岛乙科技有限公司和某连锁酒店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乙公司与某连锁酒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发明专利,停止实施涉案发明专利,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情分析]
        本案原告公司青岛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知识产权界的大咖,名下有各种专利10余项。涉案的发明专利非常疑难复杂,抽象难懂,因为该发明专利涉及计算机工程、电子工程、电视技术、计算机应用等专业。遭遇如此疑难复杂的发明专利案件,还是老李十几年执业生涯中的第一次。
        在与被告公司负责技术工作工程师多次沟通过程中,工程师们讨论一致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对于工程师们的意见,老李与徒弟于正友认为根本无法借鉴,直接予以否定。
      看来,完全依赖“专家意见”的路子走不通了。对于每一个案件,作为代理人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心存幻想,最终还是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自己另辟思路比较靠谱。
        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痛苦异常的钻研,老李与徒弟将原告发明专利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特征进行反复比对后一致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并不相同也不等同,甚至涉案专利的部分技术特征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根本就不具有,涉案被诉产品依法不够成侵权。

[庭审过程]
        经过三次的证据交换,三次的庭审程序,原、被告对涉案发明专利与涉嫌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充分的技术特征比对。原告提交了多次公证材料(公证书堆积如山,仅公证费花费数万元),欲证明被告侵权。被告则坚持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部分技术特征,且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更不等同。

[案件结果]
        原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律师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原告之所以败诉,无论是在证据方面还是在诉讼主体方面,均存在一定失误,明显准备不足。
        虽然,本案涉案的发明专利技术稍稍有些落后,但是如果在证据准备上再下些功夫,在诉讼主体上不是撤回个别单位,而是增加个别主体,或许还有胜诉的可能。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无用的证据准备的再多,终归无用。
        本案最终能够胜诉,与代理律师采取打比方、举例子的诉讼策略不无关系。涉案发明专利涉及电子、物理、计算机等方面知识,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可能都是这些方面的专家。能够化复杂为简单,将抽象的电子等方面知识,采用打比方、举例子的方式帮助合议庭组成人员理解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不同,是被告胜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小记]
        本案原告的实力之强大,以至于笔者在文中不曾提及涉案发明专利的技术特征。因为一旦提及,个别人便可据此搜寻到原告的信息,从而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而被告企业的实力也不容小觑,乃是青岛某知名企业旗下的子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一片欣欣向荣。而本案的律师费,收的却很微薄,并且至今尚有余款未付,不知委托人作何感想。
        希望委托人如果恰巧看到此文,能够将剩余的代理费尽快支付。大家朋友一场,并且非常漂亮的打赢了官司,拖延支付律师费,实非君子所为。

作者: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李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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