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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所李玉娜副主任参加市消保委“月月3.15”活动解答经典案例
来源: | 作者:huazhenglaw | 发布时间: 1577天前 | 586 次浏览 | 分享到:

青岛市消保委“月月3.15律师专家在线”节目以电话咨询、线上答疑、现场解答的方式对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值班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法律服务。

本期,2019年12月16日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李玉娜副主任参加月月3.15律师专家在线”,为大家解读三个经典小案例。

 

1、居住在青岛市崂山区王女士咨询:其于2019年6月在即墨区看中一套商品房,并向开发商交纳定金人民币6万元,开发商亦向其出具了收据。现,王女士感觉二手房房屋交易价格下滑,投资前景不看好,于是不再想买该套房屋,并想要回定金。问是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首先,假如本案王女士交付给开发商的为“订金”,那么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消费者在支付“订金”后,即使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 。

但是,本案的王女士交纳的是“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既然本案王女士向开发商交纳“定金”,现因己方原因提出解约,其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然,相反,倘若是开发商乙方无故提出解约,开发商乙方应当双倍向消费者返还“定金”。

最后,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是有限制的。《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无效。

2、居住李沧区的李先生咨询:其于2018年1月底销售给张女士房屋一套,后房价有了一定程度的上涨,李先生认为其与张女士办理过户时的房价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显高出了二三十万之多,感觉自己卖亏了。 故,一直迟延为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欲单方提出解除房屋合同,问依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首先,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签订,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况,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遵照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李先生认为自己房价卖低,便向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房间下跌,作为购买方的张女士是否可以随意提出解除合同呢?常言道:楼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我们消费者作为成年人,理应预见的楼市的变化,即使没有预见到,中国有句古话说的好“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亦不能

随意毁约。

其次,如果李先生执意要毁约,那么作为守约方的张女士如果想继续履行合同,完全可以将李先生诉至法院,保全涉案房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届时,李先生不但要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使张女士同意解除合同,李先生除应当返还张女士已付房款外,同时还应当赔偿因房屋上涨给张女士造成的差距损失。显然,最终的结局李先生还是得不偿失。

3、南京的李先生到青岛旅游,在青岛某银行看到某银行大肆宣传金镶玉挂件,不但请了名人代言,还在宣传单上载明其购买的金镶玉挂件为千足金,产品说明说中载明该金镶玉挂件含千足金3克,银行销售人员亦对李先生明确,金镶玉挂件上面的金属部分全部为千足金。据此,李先生便认为该金镶玉挂件非常具有收藏价值,最终购买几十枚收藏。不料李先生爱人将其中一枚取出并时常佩戴,在佩戴过程中在李先生无意中发现金镶玉边框出现锈迹,遂到青岛相关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确认:该金镶玉挂件金中心位置为千足金,镶框部分并非千足金。李先生认为作为销售单位的青岛某银行存在欺诈,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将青岛某银行投诉到银监会。后银行收回了全部金镶玉挂件,并退回了李先生全部款项。那么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律师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青岛某银行在广告单页中载明李先生所要购买的金镶玉挂件为千足金,在产品说明说中载明涉案金镶玉挂件为千足金3克,银行销售人员明确告知李先生涉案金镶玉挂件为千足金,最终使得李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认为涉案金镶玉挂件上的金属全部为千足金。但,事实上涉案金镶玉挂件只有中间部分为千足金,镶框为其他容易生锈合金。青岛某银行明显侵犯了消费者李先生的知情权,并且谎称金镶玉挂件上面的金属全部为千足金在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青岛某银行依法应当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为标准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购买贵重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一定要签订正式合同,载明产品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违约责任等等。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要重合同。合同越详细,消费者售后维权相对也就越容易。因为,现实中店大欺客的行为时有发生,消费者常常在维权过程中才发现证据的至关重要性。证据,是消费者维权的法宝,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养成保留证据、固定证据的良好习惯, 防患于未然,以避免日后维权时有理说不清、有理打不赢官司的无助的、尴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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