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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速递】对于车损事故发生的原因举证不足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来源: | 作者:huazheng | 发布时间: 2984天前 | 5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姜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某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对于车损事故发生的原因举证不足导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保险一部主任 李龙富)

案情简介

姜某某将其所有的奔驰GLK300型号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周某某驾驶该被车辆与一辆比亚迪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现场后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未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及现场查勘笔录等。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被保险车辆损失价值为158407元,第三者车辆损失价值为1390元。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到现场时,事故车辆已离开现场,无法进行勘验。姜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以事故原因无法确认为由拒绝理赔。姜某某因此提出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某虽然就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程度提供了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但对于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姜某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车辆相撞,双方的车损价值相差悬殊,被保险人仅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姜某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未予以支持。车辆发生重大车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核定损失。

 

律师

本案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损失价值为158407元,第三者车辆损失价值为1390元,两车损失价值差异明显过大。实务当中,交警依据简易程序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大多数都无现场照片,交警委托的鉴定结论书中一般也没有定损照片,本案主审法官能以姜某某虽然就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程度提供了财产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但对于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等,无法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姜某某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姜某某的诉讼请求。对于代理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保留事故现场照片的类似案件,为我们提供了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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