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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速递】浅谈车险不赔费用—非医保用药
来源: | 作者:huazheng | 发布时间: 3040天前 | 4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浅谈车险不赔费用—非医保用药

 

(作者:臧晓运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很多车主朋友可能会有这样的误区:自己为爱车上了全险——100万、甚至150万,认为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所有损失都会由保险公司赔偿。实际是这样的吗?

首先,我们大家要知道,什么是“全险”?“全险”这个词并非法律或专业术语,车辆保险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包括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自燃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抚慰金责任险、玻璃险、道路污染责任险以及各基本险种的不计免赔险等。我个人理解,对于一般私家车来说,如果您为爱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以上、车辆损失险、车辆自燃险、玻璃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就基本可以说投保“全险”了。

其次,投保了“全险”,就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当然不是!一般来说,在您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谨慎驾驶的前提下,对于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除了需要耗费些时间与精力去处理事故造成的损失外,您确实不需要再花费多余的金钱了。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状况,可能即便您投保了“全险”,也没有无证、醉驾、故意等保险可以拒赔的情形,甚至保险金额远远没有用尽,可您依然需要根据事故的责任比例付出不菲的赔偿金。不错,您没有看错,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么80%以上的可能是由于非医保用药(俗称自费药)造成的(还有一种较大可能,叫做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我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详细说明)。

很多人可能会问:还有这种事儿?我怎么不知道呢?

在这里,晓运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成年人,就签订的合同来说,你知不知道是一回事,合同怎么约定的是另外一回事。那我们就来看看保险合同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是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监督下制定的,所有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条款全部一致,条款第十九条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简称商业三者险条款)2015年6月商业车险改革以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大同小异,改革之后,商业险条款也均统一,青岛在改革试点范围之内。但无论改革前后,对于自费药的描述大致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的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

看明白了吗?无论是强制性的交强险还是有自主选择权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均约定了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为准,也就是说非医保用药也就是自费药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

为什么会这样呢?根据我的理解,简单回答,原因是保险保障的损失需要可以被预估、被精算,但是自费用药由于价格差异大,费用高,难以被预估,所以保险公司在设计交强险及商业险费率的时候,没有把自费药考虑进去。在交通事故中,对于自费药,需要由责任人按照事故的责任比例来承担。

我曾听不少人质疑过:自费药不赔,那我投保险有什么用?说实话,对于这种说话不过脑子或者睁眼说瞎话的人,我挺反感,我经常回一句:没有保险,你赔的更多!

也许有人不服气,认为保险公司在利用优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关于这一点确实有争议,在这里我只告诉大家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就好了。关于自费药的问题,全国各地区法院理解也不一致,山东各地区法院也有差异

就青岛地区来说,原则上认为,交强险1万元医疗费限额内不区分自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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