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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律师深度点评老年消费案例
来源: | 作者:huazheng | 发布时间: 3881天前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华政律师深度点评老年消费案例

(作者:臧晓运律师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

 

(一)药品及保健品

案例1:7旬老人疯狂购买保健品 替代药品停止治疗致身亡

2010年消费者邹女士反映,今年7月她母亲由于高血压引发心脏病在家中突然去世,享年75岁。老人去世后,邹女士通过查验老人遗留物品发现老人家中还存有尚未开封的各类保健品竟然高达人民币7万余元。

邹女士反映,她母亲经人介绍从2007年开始参加一个保健品公司的活动并开始陆续购买保健品,保健品的销售员以免费活动为诱饵打着组织老年人健康查体、聚餐并讨论养生保健、外出旅游等幌子,以免费或只收取十几块钱的形式,把老人召集起来,宣称不买保健品也可以参加活动,最后一步一步的向老人灌输保健品的功效,诱使老人掏钱去买。当老人成为他们的客户以后,这些销售员就会经常买着蔬菜水果去看老人,与老人拉家常、套近乎。通过各种“亲情”服务,老人已经把这些推销人员当做了自己最亲近的人。再通过一些“优惠”推销活动,比如购物满几千送所谓等值或超过货款价值的旅游、奖品以及经常送一些小礼品来继续讨老人欢心等手段进一步笼络老人们的心。此时老人已经完全相信这些年轻的推销员而丧失理智,一次拿出几千甚至几万元来购买保健品已是正常现象。

尤其是老人去世前的半年购买保健品达到疯狂的地步。从老人去世后发现的有关消费收据看,09年上半年时间她所购买的保健品竟然涉及到10多家保健品公司。看到堆积如山的巨额保健品使邹女士感到震惊。她母亲之所以如此迷信保健品,与这些卖保健品“高明”的销售手段有着直接的联系。

邹女士曾多次提醒老人应提高警惕,反而被说成不孝顺。与此同时,销售人员还挑拨老人与儿女之间的关系导致老人心生怨恨,对儿女讲你们不让我买就是想等我死后霸占我的财产。

在老人去世前半年,老人的存折竟然都交到促销人员手里,每月18日发工资,19日工资就全被促销人员提走,最后致使因存折内没钱交水电费而接到催交通知单。

邹女士讲母亲去世后她发现,除吃完的保健品和剩下的7万余元货品外, 在保健品公司竟然还有寄存卡,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邹女士估计还有类似寄存卡在其他经营者手中,可其他经营者听说老人已经去世的消息后,都称老人没有寄存卡在自己手中。此外,邹女士发现家中7万多的货品只有少数消费凭证,并从银行查到母亲去世前6月份从股市提出了8000元并花掉,但始终未找到消费凭证。

【华政点评】专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目前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保健品公司经常以免费查体、发放小礼品、开设讲座等名义,吸引爱占小便宜的老年人,通过这些活动了解老年人的收入水平、家庭情况等信息,以便进一步接近老年人,取得其信任,达到推销其保健产品的目的。

于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目前市面上的保健品公司在向老年人推广其产品时,大多有正规的手续,保健品说明书所载内容也较为客观,从表面上看不出有明显的违法行为。但在向老年人宣传保健品的功效时,却往往夸大其词,甚至将其保健品宣传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这些往往是口头上的宣传,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这种虚假宣传就很难取证。

建议子女平时多关心父母,与子女缺少交流的老年人更容易过量的购买保健品。老年人有改善体质需求的,子女应多鼓励、陪伴父母到正规医院,根据科学的查体检测结果,对应的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保健品。并且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以及宣传页小广告,要认真查看保健品说明书的内容,并索要正规发票。

案例2:报纸刊登产品广告,老人轻信宣传疗效

消费者刘先生67岁,其反映,2014年4月看到某报纸刊登了美国进口某保健品的广告,广告宣称该产品获得诺贝尔奖并由美国进口,宣传产品可以治疗各种慢性病和癌症,对十余种疾病有特效。广告上还宣称,前100名可以得到只收成本价和关税,并有买三赠一的优惠。消费者看到宣传的这么好,而且是在正规的报纸上以大篇幅刊登的,就认为一定不会骗人。于是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要求购买一个疗程的产品,共4盒,5000元。十分钟后就有人回电话送货,刘先生把5000元直接交给了送货人。送货人给刘先生留下了一张收据,上面盖了北京某销售公司公章。购买后发现,这个产品根本不是进口的,只是国内某地生产的蜂阿胶囊。但是当刘先生再拨打电话要求退货时,对方却不给退,也不告诉其经营地址,再后来,刘先生打电话时就无人接听了。

【华政点评】任何时候都不要轻信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本案例中,广告宣传称产品获得诺贝尔奖,对此重要信息,报社应当核实相关证明文件,若报社没有对企业资质、产品质量等内容进行过审查,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广告法》第38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相对应的,刘先生可向报社询问厂家地址等信息,若报社不能提供,则应当与厂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医疗器械

案例3:免费使用治疗仪,“好事”不断原是骗局

消费者祝女士,60岁,7月21日来访称,有一天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推销某糖尿病治疗仪,宣称治疗效果特别好,当时祝女士并没有相信。后来通过网上看到北京XX防治协会出售此糖尿病治疗仪,拨打电话后工作人员称免费送治疗仪,只需交耗材费2800元。购买后该协会工作人员致电消费者,不断劝其购买耗材,并声称如消费满6万元,将返还80%的现金。刘女士信以为真,并与XX防治协会的专家多次拨打电话沟通,专家也劝她购买耗材,就这样祝女士前前后后共交了4、5次款,共花费了6.3万元。消费满6万后,祝女士再打电话要求兑现其返还现金的承诺时,专家和工作人员还是不断劝其再继续购买耗材。祝女士这才如梦初醒,知道受骗了,查询原来的网页也不存在了,但是她只有收据没有发票,而且收据上也没有经销商的具体名称和地址,难以维权。

【华政点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商家不是慈善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不会给你免费的馅饼。本案例中的“XX防治协会”恐怕也是骗子编织的虚假机构。

消费者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轻信厂家口头的承诺,也不要单从厂家给予的电话、网页等信息获得消息。对治疗仪等医疗器械,最好到能找到地址的正规医院、大药房,根据医嘱购买,并索要正规发票。

(三)理财

案例4:理财陷入非法集资圈套

消费者王女士,70岁,8月12日来访声称,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免费听讲座送礼品”邀请王女士等多位消费者参加了一期理财讲座,该公司宣传购买其理财产品,高利息,低风险。王女士由于年纪大,当时签字时并没有看合同,只是听工作人员介绍,购买后拿回家才发现经营者与之签订的却是借款合同,现在合同到期,经营者却无法还款。消费者认为该公司是非法集资,但有自己签字的书面借款合同在,难以证明此公司的违法行为。

【华政点评】像王女士一样70岁左右的老人,大多没有风险投资的能力,其风险承担能力又往往较低,一旦投资款收不回来,可能一辈子的积蓄就这么打了水漂,以致晚年生活困难。

其实本案例中青岛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如果投资公司有诈骗的本意,则可能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

但即便王女士能够通过报警等手段确认投资公司涉嫌违法犯罪,可钱都被转移走了,又有什么用呢?公民唯有从自身做起,不要贪图小利,到正规的银行网点,根据自身能力投资理财,才是正道。

(四)保险

案例5:遇误导宣传,存款缩水变保险

消费者徐女士,77岁,2010年8月,在青岛某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诱导以定期不好,不如买既有利息、年终也可分红,存五年可以,三年取出来也可以的理财产品。徐女士听信后,被带到该银行窗口办理了一次交清四万存五年的该产品。到今年三月,因为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徐女士老伴到该银行要求将四万元取出来,却被告知原来四万元已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提前取款只能取三万多了,才知道上当被保险了。

【华政点评】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的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的功能主要是在意外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徐女士误买保险产品,既与销售员的误导有关,其本身没有认真看清所购产品也有很大关系,毕竟保险与一般理财产品在外观上还是比较容易辨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只要投保单上需要本人填写的内容均为徐女士本人签字,那么现实中徐女士是很难证明当年其受到了误导,往往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但徐女士毕竟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其判断、辨别能力均有下降,不能对其太过苛求,我国政府对此也格外重视,今年出台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就有规定: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这项规定也将比较好的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五)婚介

案例6:老年人征婚被骗谁来担责

初先生,70岁,因为老伴去世早,当今自己也年纪大了,孩子们都忙着自己的工作,他也不想给孩子们带来太多的负担,于是就想找个贴心的老伴一起安享晚年,遂到一家婚姻介绍所登记了个人信息。婚介所工作人员承诺会尽快帮其介绍一位合适伴侣。第二天婚介所就为其介绍了一位52岁的企业内退人员李女士,但须交纳1000元“介绍费”才能安排见面。初先生感觉对方条件不错,就交纳了1000元约李女士见面。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开始商量登记结婚事宜,就在此期间,李女士以“母亲生病住院”等理由向初先生借款15000元,可谁知几日后李女士突然电话关机,失去联系。

初先生非常气愤,认为被婚介所骗了,遂要求婚介所退还中介费10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婚介所工作人员称“李女士”登记的信息是依据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并且已经完成双方介绍服务,不承担退费及赔偿责任。

【华政点评】我国现在还没有专门对婚姻介绍所进行管理的机构,形形色色的婚介机构,统一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而200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却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初先生的遭遇,在没搞清楚相亲对象具体身份的情况下就借钱给她,与其说是被婚介所骗了,不如说是被他自己的不理智所欺骗了。我们很难判断李女士是否就是婚介所的“托儿”,但只要婚介所合法登记了相亲双方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收取一定的介绍费是正常的市场现象。至于初老先生被骗,那就凯撒的归凯撒,恋爱的归恋爱了吧。

在此只能提醒年龄或大或小的相亲者们,在与婚介机构打交道时,签订好合同,弄清合同条款;至于怎样与另一半接触,那只能靠各人的情商了吧。

(六)旅游

案例7:保险公司推销港澳游,买回三无产品却各自推脱

2014年4月,20余名消费者一起参加了“港澳5日游”旅行团,而且都是通过保险公司介绍参团的,一半以上都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据了解,2013年开始,某保险公司的的各个分部,就给客户发通知,以保险公司要答谢老顾客的名义,推荐大家参加某国际旅行社安排的港澳游。团费是1400元,这个钱包括交通工具、住宿、景点第一门票、导游司机的小费等,也就是说只要交了这个钱基本上不用花其他多余的钱了,据保险公司行前开说明会时说,保险公司给各位补贴了不少,目的就是回馈老客户。

这些消费者声称,原本打算想好好出去玩玩,没想到却变成了一次“坑爹之旅”。因为宣传单页上的港澳品质游,摇身一变成了购物团,在购物店里大部分的消费,都不是自愿的,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很多人回来之后,发现买的东西很多都是三无产品,要求退货,但是旅行社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大家一起找到了某保险公司分部,保险公司也并不情愿处理,经过多方协调,保险公司最终答复,只能对部分商品办理登记退货。

【华政点评】 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违反此条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有句老话叫“吃亏是福”。不要总想着占别人便宜,你占了别人便宜,别人就吃亏了。1400元“港澳5日游”,恐怕连来回路费都不够,哪家公司愿意做这种亏本的买卖呢?虽然去年开始旅游法的施行让消费者的维权更加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为了玩的事儿,生这一肚子的气,来来回回维权那么多麻烦,贪这点便宜真的值得么?咱老百姓凡事也应当想一想,对方有没有利润空间,如果您这一算,这买卖自己是赚大了,那我劝您还是别去占这个便宜了吧——赚不到是自己亏了,赚到了良心上也过不去啊。

对于这个案例,消费者可以直接向旅行社索赔;如果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此前的承诺,那么保险公司应当与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

(七)日用品

案例8:上门推销被骗,高价买回普通产品

吴先生,刘女士,80多岁,消费者声称,7月21日下午,有两个女士上门推销某品牌多功能油污净。老人没有拒绝其进入,两个女士进门后直奔厨房,对着油烟机进行现场演示,不出三分钟,原本被油烟覆盖住的油烟机便焕然一新。老人表示,当时就心动了。演示完毕后,推销员开始劝说老人买,整整两个小时,从刚开始的十瓶到后来的二十瓶,最后劝老人买一整箱的三十瓶,共1500元。老人表示,最打动他们的是,推销员承诺只要他们买下这一整箱,便可获赠全方位的保洁一次,小卫生打扫两次,而且以后只要老人有保洁的需要,她们就会亲自上门服务,每次一个小时,优惠价20元。可是,第二天老人并没有等到保洁人员,推销女士留下的三个电话也均未打通。据孩子查询,整箱产品的价格不足900元。刘女士说,她感觉上当受骗了,后悔当时没有验证一下所留号码是不是真的。

【华政点评】老年人独自在家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轻信上门推销的人,不要贪图小利。遇到事情多跟儿女商量。可以让推销者在儿女回家时再来。这种问题的维权难处主要在于——交完钱推销者走后,你恐怕是再也见不到他了。

以上为个人浅见,希望能对广大企业和个人增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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